在长沙科怡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价值9530元人民币756PC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一台,合同编号:KY1811111804,业务代表:彭欢,电话0731-89601955。商品签订合同及购买时,该卖家未告知发票何时、以何种形式寄送买家;货物开箱后未收到任何相关发票。经协商,卖家拒绝承认自身原因造成发票遗失,拒绝提供能够正常使用的发票,给买家负责的国有资产进仓管理造成不合规。不能按时完成国有资产入库。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,影响了国有资产设备使用。并且,卖家目前单方面停止协商,对长沙市仪器制造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恶劣评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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